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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关系建立(恢复)

发布时间:2023-03-07 17:2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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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行政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行政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2]70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

办事程序:

具体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加明细表(单位提供);

(2)、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书;

(4)、复员、转业安置通知书;

(5)、新参保人员起薪当月工资证明;

(6)、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漏保人员)。

承办处室及具体位置:

黑龙江省社保局养老二处、基金财务处

地址:

香坊区中山路68号2楼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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