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2]70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
办事程序:
具体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加明细表(单位提供);
(2)、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书;
(4)、复员、转业安置通知书;
(5)、新参保人员起薪当月工资证明;
(6)、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漏保人员)。
承办处室及具体位置:
黑龙江省社保局养老二处、基金财务处
地址:
香坊区中山路68号2楼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