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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3-11-07 01:0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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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都是政府行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一样,都是政府行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我市辖区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单位逾期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税征收机关责令期限补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程序?

(1)参保人员增减申报:每月1--10日填报《参保单位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报失业经办机构在系统中变更处理。

(2)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24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填报《失业保险申报表》。对不按规定中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情况确定应缴费数额。

(3)缴费:参保单位每月1--15日持失业保险机构核定的《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税部门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缴纳单位逾期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税征收机关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1)失业前因用人单位和本人应经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期限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六、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政策:

(1)失业保险金(我市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 700元/月、勃利县624/月);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所缴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

依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八、失业人员哪些情形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九、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提供的资料及程序: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填报《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张、失业登记或求职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照片3张。

(2)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支付失业保待遇。

失业保险机构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失业保险窗口 8682432 8682470